现行塑料托盘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仅就塑料托盘物流活动中的某一环节,如运输、加工、装卸等所进行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合同规定等方面相互独立。各部委依据自己的行业需要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地方则制定地方法规以满足地方管理的需要,立法机构众多,导致法规缺乏统一性。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常常不知所从。如《塑料托盘货物运输规程》与《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对货物的计量标准不一致,致使实务操作中纠纷频发。加之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贸易组织,这些老套规定的内容与国际运输集装箱的标准化规格也不能接轨,极大阻碍了我国塑料托盘物流国际化进程。 又如塑料托盘和塑料托盘流通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机构有四个:国家塑料托盘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四机构彼此独立,互不隶属,因而制定出的相应塑料托盘物流法律法规也具有独立性,从而导致塑料托盘流通中的操作规范的多重性。立法技术严重滞后,难以适应我国新经济形势下塑料托盘物流业的发展。现代塑料托盘物流业不再单纯的考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货物配送或者报关等问题,它同时还考虑提供从供应者到生产者对原材料的购进,以及生产者本身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的保管等全方位增值服务。经过十多年的迅猛发展后,部分塑料托盘物流法规早已经脱离实际,缺乏具体指导和调控作用了。如1991年实施的《塑料托盘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及《塑料托盘货物运输规程》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均已严重落后于现实的发展,立法盲区多。 仅规定了市场准人准则、最高残留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却未规定塑料托盘运输流通中的安全操作标准和注意事项。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仓储合同的规定,但对于货物在仓储和运送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则没有具体规定。具有操作性的塑料托盘物流法规多由国务院各部委、有相关权力的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其表现形式多为办法、条例、通知等。这些法规由于层级较低,加之其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或者地方色彩,更遑论立法技术与水平欠缺而带来的负面作用:行业与行业的冲突、地方与地方的冲突、行业与地方的冲突,透明度低而致使为查阅法规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众多学者山呼统一塑料托盘物流法尽快问世,但笔者以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具体分析如下。法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变迁决定于社会发展的进程。我国的塑料托盘物流业正处于发展期。
塑料托盘物流业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时有发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塑料托盘物流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程度还较低。整个塑料托盘物流市场还没有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体系,全社会对于塑料托盘物流的认识还不到位。例如,塑料托盘物流管理不统一导致资源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鱼龙混杂,缺乏市场竞争力;塑料托盘物流服务中介组织缺位等。今天立法者刚针对某一现象制定了法律,可能明天这类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起作用主要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调整为机制来规范行为,法律具有一般性,调整的社会关系、控制的行为,都是普遍的而较稳定的。变幻莫测且不稳定的行为通常不能进入法律的视野,往往予以容忍或转归政策调整。因此,对于处于快速变动期的一个行业,对于一些稍纵即逝的行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其实用性、稳定性都会大打折扣。 |
- 上一篇:浅谈工具柜清洁剂的选择问题
- 下一篇:物流台车的脚轮是橡胶轮的吗?